一、本市住房限购范围如何调整? 答:本市住房限购范围由原来的上城区、拱墅区、西湖区、滨江区、萧山区、余杭区、临平区、钱塘区、富阳区调整为上城区、拱墅区、西湖区、滨江区。 二、本市住房限购范围内的限购条件如何优化? 答:在本市限购范围内,本市户籍家庭限购2套住房(含新建商品住房和二手住房,下同),不区分落户方式、落户时间、婚姻状况、是否落户在本市限购范围内。 非本市户籍家庭在本市市区范围内有缴纳城镇社保或个人所得税记录的,可在本市限购范围内限购1套住房。 本市市区范围指的是上城区、拱墅区、西湖区、滨江区、萧山区、余杭区、临平区、钱塘区、富阳区、临安区,下同。 三、“认房不认贷”实施过程中,“家庭成员在当地名下住房”情况如何核查? 答:家庭名下住房以杭州市住房情况查询记录为准。购买限购范围内住房的,只核查购房家庭在限购范围内的住房情况;购买非限购范围内住房的,只核查购房家庭在所购房屋所在区、县(市)的住房情况。 杭州市住房情况查询记录可通过“浙里办”APP中的“住房信息查询”或“e房通”功能,也可通过各行政服务中心房管窗口或房产信息自助查档机获取。 四、二手住房公积金贷款年限延长如何实施? 答:职工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二手住房,并于本《通知》发布之日后办理合同网签备案的,二手住房房龄与贷款期限合计年限由不超过50年延长至不超过70年。本《通知》发布之日前已办理合同网签备案的,仍按原政策执行。 五、摇号过程中弃选、弃购的,相关限制措施有何调整? 答:本《通知》取消原“中选后放弃选房、购房达二次的家庭,自放弃选房、购房之日起3个月内,各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再接受其购房意向登记;中选后放弃选房、购房达三次(含)以上的家庭,自放弃选房、购房之日起6个月内,各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再接受其购房意向登记”的规定,即新建商品住房公证摇号公开销售过程中购房家庭中选后放弃选房、购房的,不再限制其购房意向登记。 六、新建商品住房公证摇号公开销售规则有何调整? 答:新建商品住房公证摇号公开销售过程中,触发摇号、触发社保排序、触发限售的规则适用范围调整为本市市区范围。 对于触发社保排序项目,购房意向登记家庭社保缴纳认定范围调整为本市市区范围。 无房家庭的住房核查范围调整为本市市区范围,下列家庭可认定为无房家庭:自购房意向登记之日起,已婚(含丧偶)家庭在本市市区范围内无自有住房记录满3年;离异家庭离异单身满3年且在本市市区范围内无自有住房记录满3年;30周岁以上未婚单身且在本市市区范围内无自有住房记录。其中,非本市户籍家庭还需满足在购房之日前3年起已在本市市区范围内连续缴纳城镇社保或个人所得税满36个月,方可认定为无房家庭。 七、哪些新建商品住房销售项目适用有关限购及摇号的新政策规定? 答:本《通知》发布之日尚未开始购房意向登记的销售项目,按新政策执行;本《通知》发布之日已经开始或已完成购房意向登记的销售项目,仍按原政策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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