销售破解版医疗设备密钥“加密狗”,获刑!
2023-11-21
[摘要] 随着医疗科技的创新升级,许多高精尖的医疗设备如CT、血管机、超声等都配备了加密的身份认证系统,只有通过授权的数字证书(俗称“加密狗”)核验,才能解锁使用被隐藏限制的软件功能及加密文件。这套身份认证系统主要用以验证使用

随着医疗科技的创新升级,许多高精尖的医疗设备如CT、血管机、超声等都配备了加密的身份认证系统,只有通过授权的数字证书(俗称“加密狗”)核验,才能解锁使用被隐藏限制的软件功能及加密文件。这套身份认证系统主要用以验证使用人员、维修人员的资质,确保医疗设备安全,因此通常严格控制使用范围,只向经审批的内部人员或签订协议的维修人员授权发放。

由于“加密狗”工具往往不对外销售,在利益的驱使下,有些不法分子便动起了“破解版”的歪心思。在国际知识产权日来临之际,近日,上海普陀法院审理了一起非法售卖破解版 “加密狗”获取医疗设备相关著作权作品的案件。

案 情 回 顾

飞某公司为保护其医疗设备中各类知识产权及系统安全,研发并部署了IST安全系统,使用飞某公司医疗设备维修软件、激活医疗设备内的升级功能模块、读取相关加密技术文档,均需要使用IST数字证书,存储有此类证书的硬件载体,就是医疗设备维修行业内俗称的“加密狗”。飞某公司未以任何形式对外销售“加密狗”,仅在特定情形下,向符合资质的主体授权使用。

2020年3月至2022年7月间,被告人刘某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从闫某、彭某(均另案处理)等人处以8万元购入50套针对飞某公司医疗设备IST安全系统的破解版“加密狗”,以及相关涉知识产权软件、加密技术文件。这些破解版“加密狗”接入飞某医疗设备主机后,输入预设密码即可自动完成身份认证,从而进入设备维修模式,获取高等级权限。之后刘某又利用互联网渠道,将破解版“加密狗”及相关软件、加密技术文件向他人销售。经审查,刘某非法经营数额共计15万余元。

上海普陀法院审理认为,刘某的行为已构成侵犯著作权罪。一审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缓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

法 官 说 法

一、刘某通过网络向公众销售盗版加密狗等的行为,属于销售侵权复制品罪?还是侵犯著作权罪?

销售侵权复制品罪和侵犯著作权罪都属于侵犯知识产权类犯罪,犯罪对象都是与著作权或邻接权有关的作品或复制品,主观方面均系故意犯罪,并以营利为目的。区别在于,首先,销售侵权复制品罪的行为方式仅限于采用销售的形式将不合法的复制品推销出去,而侵犯著作权罪的行为方式多样化,复制发行、出版、制作、出售、故意避开或破坏技术保护措施均可能构成犯罪,诸如本案刘某令他人在未获授权的情况下接触使用加密文件,其行为本质就是避开为专业医疗设备维修软件设置的保护措施。其次,销售侵权复制品罪的入罪标准是违法所得数额“巨大”等,侵犯著作权罪的入罪标准是违法所得数额“较大”等;再次,销售侵权复制品罪间接性地损害了著作权人的利益,而后者对著作权人利益的损害是直接性的,因此,侵犯著作权罪对于社会产生的危害性较销售侵权复制品罪更为严重。

二、“技术保护措施”是权利人保护和管理著作权的重要措施,避开技术保护措施有其他严重情节构成犯罪

技术保护措施又可分为接触控制措施与版权保护措施。其中,接触控制措施的主要目的在于防止他人未经许可浏览使用作品。只有通过权利人设置的验证机制,如密钥工具等身份认证软件、或口令验证程序等,才能浏览使用作品内容。本案中,正版加密狗工具是涉案企业为保护自身维修软件等作品的著作权及系统安全,而专门开发的安全防护软件。正常情况下,使用人必须通过授权的加密狗软件,进行身份认证后才能解锁使用被隐藏限制的软件功能及加密文件。因此,被告人销售的盗版加密狗实现了正版加密狗的解密功能,避开权利人的技术保护措施,使软件著作权受到实际损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的规定,其行为构成侵犯著作权罪。

三、依法惩处犯罪,保护创新者的合法权益

本案是一起新型的侵犯软件著作权犯罪,涉及较为特殊的医疗领域,技术专业性较强。盗版加密狗工具及侵权产品流入市场,不仅给权利人的知识产权和经济利益造成损失,也存在侵害医疗设备数据、泄露患者信息等潜在风险。法院在审理案件过程中准确辨析犯罪行为的本质,认定被告人的行为构成侵犯著作权罪,依法惩治侵害著作权的犯罪行为,不仅突出强化了知识产权刑事处罚威慑作用,更有利于激发、保护创新,优化营商环境。

法 条 链 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一十七条以营利为目的,有下列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情形之一,违法所得数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文字作品、音乐、美术、视听作品、计算机软件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作品的;

(六)未经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故意避开或者破坏权利人为其作品、录音录像制品等采取的保护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技术措施的。

2020年修订后的《著作权法》第53条规定,未经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故意避开或者破坏技术措施,故意制造、进口或者向他人提供主要用于避开、破坏技术措施的装置或者部件的,或者故意为他人避开或者破坏技术措施提供技术服务的,应承担民事、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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