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报
2023-09-11
[摘要] 新加坡国际商事法庭的运行与发展赵蕾葛黄斌--------------------------------------------------------------------------新加坡经过数十年的发展,取得了一定的国际商业中心地位

新加坡国际商事法庭的运行与发展
赵 蕾 葛黄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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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加坡经过数十年的发展,取得了一定的国际商业中心地位,加之其完善的司法体系与良好的法律环境,充分结合区域经济的发展趋势——科技进步正在改写很多发展中国家的经济版图;中国倡议的“一带一路”建设进入务实合作、全面推进的新阶段;亚洲跨国商事纠纷解决市场已经形成并逐步发展。新加坡国际商事法庭正是在国际商事解决机制的全球背景之下,根据新加坡经济发展及亚洲纠纷解决市场的需求而设立的。

    SICC的设计理念与受理范围

    新加坡面积只有716.1平方千米,人口539.92万(2013年6月统计数据),实行的是两级法院体系:最高法院(分为高等法庭和上诉法庭两个部分)以及国家法院(2014年之前称为初级法院)。2015年1月5日成立的新加坡国际商事法庭(Singapore International Commercial Court,以下简称SICC),隶属于新加坡最高法院的高等法庭,是经过立法特别授权建立的专门审理国际商事纠纷的特别法庭,是新加坡迈向国际争议解决中心的一座里程碑。

    SICC的设计理念是寻求一种既不同于传统国际商事诉讼程序,也不同于新加坡国际仲裁中心(Singapore International Arbitration Centre,以下简称SIAC)的国际商事纠纷解决的新路径;其目标是建立一个为国际商事纠纷当事人提供优质高效法律服务的、没有国界的国际商事法庭。

    一般认为,SICC的设计理念和服务定位受到SIAC成功经验的启发,从另一角度来说,其设立也弥补了国际仲裁现状的一些不足。近年来,全球范围的国际仲裁出现了一个微妙现象:有些当事人申请仲裁后,由于各种原因导致仲裁中不可控制的高额费用、程序拖延等情况;以及由于仲裁保密原则、一裁终局效力等既定规则导致当事人一旦败诉很难寻求到其他有效的救济方式等问题。在这些情况和问题的共同作用之下,有些当事人经过风险评估后,就不再选择国际商事仲裁方式,然而选择诉讼同时,又会引发起诉、受理、适用法律、执行等难题。

    为了解决国际商事当事人进退两难的情况,为了给当事人提供更好的纠纷解决服务,使他们在新加坡法院体系内就能利用到仲裁的一些优势,同时也是为了提升本国的纠纷解决国际竞争力,新加坡经过深思熟虑,决定设立新加坡国际商事法庭。

    国际商事案件的管辖权问题是法院审理国际商事案件的前提和基础。根据相关规定,SICC可以受理以下案件:1.诉讼请求具有“国际性”和“商业性”;2.当事人以书面协议提交SICC管辖;3.当事人没有以任何方式获取过其他相应司法救济。

    此外,还有一个比较特殊的规定,根据一方当事人申请或动议,最高院的高等法庭还可在以下情况下将案件移交给SICC审理:1.诉讼请求具有“国际性”和“商业性”;2.诉讼当事方未以特权命令形式的或有关特权命令寻求任何救济,以及高等法庭认为由SICC审理该案件更为合适。

    SICC的特色

    SICC成立两年半的时间里审结案件11起,受理的第一宗案件是澳大利亚与印度尼西亚两家公司因印度尼西亚东加里曼丹省煤炭生产和销售的合资协议产生的纠纷,涉案金额高达8.09亿美元,该案于2016年5月12日宣告终审判决,具有标志性意义。SICC所取得的成功与其理念以及特色密不可分。

    法官的国际化与精英化

    SICC的法官由19名新加坡籍法官和12名非新加坡籍法官组成。2015年1月,新加坡总统陈庆炎委任首批11名新加坡国际商事法庭的国际法官即日起上任,任期3年。这11名SICC国际法官分别来自美国、澳大利亚(3名)、奥地利、法国、英国(3名)、中国香港和日本,全部都是享誉国际的外籍法官。2015年5月,前英格兰及威尔士高等法院法官亨利·伯纳德·埃德尔,成为SICC第12名国际法官。

    新加坡创设国际法官制度是通过修宪才完成的。2014年,律政部门提出修改宪法议案,建议增设国际法官,并规定国际法官仅限于审理SICC的案件。经过修宪程序,《新加坡共和国宪法(修正)法》的第95条第(4)款(c)和第(5)款规定,最高法院首席大法官可以任命外国法官担任SICC的法官。

    SICC中的新加坡籍法官以最高法院的高等法庭和上诉法庭的在职法官为主,包括新加坡最高法院首席大法官梅达顺和前首席大法官陈锡强在内,一共有19名法官。SICC的任职法官不限于在职法官。新加坡通过修改宪法的方式,让审判经验丰富的最高法院退休法官们可以继续发挥专长,审理国际商事案件。

    根据《新加坡共和国宪法(修正)法》第95条第(2)款和(4)款(b)规定,最高法院首席大法官可以任命65岁及以上的人作为“Senior Judge”,担任最高法院的法官。95条规定自2015年1月1日起生效,是退休法官和国际法官审理SICC案件的宪法依据。

    SICC诉讼程序的独立性与特殊性

    SICC的诉讼程序遵循了国际商事案件的审理实践,特别是参考《英国商事法庭指南》,制定了独立的、具有实操性的《新加坡国际商事法庭实务指引》。SICC与新加坡国内法院适用的诉讼程序规则相比,主要有三个方面的不同:第一是SICC不受新加坡证据规则的约束,除非SICC根据《新加坡法院规则》第110号命令决定适用该规则;第二是SICC诉讼程序的文件出具、书面质询和当事人的合并审理都有具体的诉讼程序规定;第三是SICC不同于传统法院,当事人可以以书面形式,放弃、限制或变更其对SICC判决的上诉权。

    SICC裁判执行依据的广泛性与国际性

    SICC裁判的执行依据具有广泛性和国际性,主要表现为以下四个方面。

    第一,依据《互相执行联邦国家法院判决法》使得新加坡法院的判决在英联邦国家获得承认和执行。

    第二,新加坡最高法院还与新加坡政府和其他法院系统合作,简化传统普通法规则下对判决的执行。例如,截至2017年3月,新加坡最高法院已与澳大利亚维多利亚州最高法院(商事法庭)、迪拜国际金融中心法院、阿联酋阿布扎比全球市场法院签署了关于金钱判决相互执行的非约束性“备忘录指南”,这些指南可以简化各国法院判决的执行程序。

    第三,根据《互相执行外国法院判决法》包括香港地区的很多国家和地区都取得了执行依据。

    第四,新加坡于2015年3月25日签署了《海牙选择法院协议公约》,该公约起草方包括欧盟、美国、加拿大、日本、中国和俄罗斯等,公约赋予当事人选择法院解决争议的权利,也给民事判决在域外的承认与执行提供法律基础。2017年5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人民法院涉“一带一路”建设10起典型案例,其中“高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承认和执行新加坡高等法院民事判决案”系中国法院首次承认和执行新加坡法院商事判决。该案对中新商事判决的相互承认和执行具有里程碑意义。

    SICC的未来发展

    20世纪90年代,新加坡确立了便捷亲民、快捷及时、平等无倾、公正廉洁、独立问责以及司法公信的司法理念。弹丸之地的新加坡深知人无远虑必有近忧的道理。正如开国总理李光耀在《李光耀观天下》一书中所言:“无论世界怎么样,新加坡都得去接受它,因为它实在小得无法改变世界……新加坡必须保持思路敏捷,懂得随机应变。”

    以SICC设立及运作为例,新加坡国际商事法庭的改革目标定位清晰,改革措施经过科学论证、调查研究,改革计划经过了周密部署、分步实施。例如,在新加坡国际仲裁中心取得成功之后,2013年11月29日,新加坡国际商事法庭委员会正式提出议案,详细分析了国际经济局势与纠纷解决市场的发展,仔细研究了英国商事法院体系与国际金融中心伦敦、纽约、香港等发展模式,开创性地建议增设国际商事法庭。

    很快,同年12月3日至2014年1月31日,委员会就SICC设立问题进行公开咨询;第四季度确定了SICC的设立框架,SICC于2015年1月5日正式启动。

    概言之,SICC以国际商事法庭命名,根据国家司法权对国际商事纠纷进行审理;通过国家之间的互惠执行协议、通过签署国际性的条约来达到裁判在其他国家的承认与执行;突破了国家界限、突破了纠纷解决方式的界限,体现的是一种完全国际化的国际商事解决思维。

    SIAC与SICC是一种合作伙伴关系,而非竞争对手关系。二者在国际商事解纷服务市场中共生共长,充分满足国际经贸和投资当事人对仲裁、诉讼两种方式优势互补的复合型服务需求。此外,2014年成立的新加坡国际调解中心除了为当事人提供专业调解服务外,也为各国当事人提供国际仲裁、国际诉讼之间的调解对接服务。可以说,新加坡国际仲裁中心、新加坡国际调解中心、新加坡国际商事法庭就像是三驾马车,共同组成了以新加坡为管辖地的国际商事纠纷解决的完整体系,为当事人提供了诉讼、仲裁与调解的“一站式”国际商事纠纷解决的服务框架。

    SICC委员会认为,新加坡国际商事法庭的设立,将促使新加坡成为法律服务和商事纠纷解决的领导者;还将创造一个国际舞台,推动新加坡法律服务业的进一步发展和新加坡法律的国际化进程。他们在设立SICC之初的愿景是——“要像英国商事法院一样,四分之三的当事人都来自海外”,给“亚洲地区激增的投资和贸易”提供商事纠纷解决服务。

    经过瑞士国际管理组织与香港政治与经济风险咨询公司的共同评估,SICC已经取得全球的信任与认可。现在,新加坡国际商事法庭正朝着英国的方向努力,指向国际纠纷解决市场以及“一带一路”、东盟等区域经贸合作领域方面提供法律纠纷解决服务,以自身司法体制的改革与突破,希望谋求更多司法话语权和国际法律地位。

    (作者单位:华南农业大学人文与法学学院,新加坡国际仲裁管理服务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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