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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加坡共和国宪法
第一篇 政府
第一章 总统
第一条
第一款 应有新加坡总统一人,由议会选举之。
第二款 总统不得在任何法院任何诉讼中受到控诉。
第三款 总统自其就任之日起任职,任期四年,但得随时亲署书面向议院议长提出辞职,并得依照不少于全体议员三分之二的票数所通过的决议罢免之。
第四款 在总统患病、离开新加坡或任何其他原因不能亲自行使职务期间,内阁得任命一人代行总统的职务,不论多长时间,但任何人除有可能被任命为总统的资格者外,不得被任命代行总统的职务。
第二条
第一款 新加坡公民非出生于马来亚者,不得当选为总统。
第二款 总统不得担任任何营利的职位,并不得积极从事任何商业活动。
第三条 总统或根据本宪法第一条第四款被任命代行总统职务的人,在行使其职务之前,应在新加坡首席法官或另一高等法院法官前宣读并签署本宪法附表一所开列的誓词。
第四条
第一款 立法机关应以法律规定总统府的经费。
第二款 任何经本宪法授权执行总统职务的其他人,应在其执行这些职务的任何期间,有权领取立法机关付以法律规定的报酬。
第三款 总统府经费以及任何人根据上款有权领取的报酬,应记入统一基金的帐目并由统一基金支付之,并且不得在总统继续任职期间,或按具体情况,在上述人代行总统职务的期间,予以削减。
第四款 以遵从下款规定为条件,总统私人职员的任用、服务条件、纪律管制、终止任用和撤职等事宜应属于总统自行斟酌的事项。
第五款 如有需要,总统得在和总理磋商后,从公务委员会所提交的名单中委派他所挑选的公职人员为其私人职员。至于该公职人员作为总统的私人职员而不是作为公职人员的服务,前款规定(有关任用的部分除外)相应适用之。
第六款 除了根据上款委派的人以外,总统私人职员的报酬应从总统府经费中支付之。
第五条
第一款 除本宪法另有规定外,总统根据本宪法或任何法律行使其职务时,应依照内阁或在内阁一般领导下的部长的咨询意见行事,但总统有要求取得内阁所能取得的任何有关政府的情报的权利。
第二款 除根据本宪法其他规定得以自由行使的职能外,总统在履行下列职务时,得自由斟酌行事:
(1) 任命总理;
(2) 拒绝同意解散议会的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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